案例9:拉大旗 掛羊頭 賣狗肉
案例9:拉大旗 掛羊頭 賣狗肉
——辨真?zhèn)?、識風險,遠離非法集資陷阱
近年來,我國私募基金行業(yè)的發(fā)展對服務國家實體經濟發(fā)揮了積極作用,但由于行業(yè)起步較晚,發(fā)展不均衡,良莠不齊,一些“掛羊頭、賣狗肉”的“偽私募”隱藏其中,假借私募基金名義,行非法集資之實,具較強欺騙性和隱蔽性,如果投資者警惕性不夠,極易掉入此類陷阱。
M公司及其關聯(lián)私募機構雖然注冊地位于a市,但主要經營地點和總部實際位于b市,并在經濟發(fā)達的c、d等市設立分公司,從事產品宣傳推介和募資活動,投資者群體也主要集中在b、c、d等市,由b市總部對各分公司的資金、財務、合同進行管理控制。公司成立以來,實際控制人等核心團隊以收購和新設公司的方式,實際控制多家公司,以投資這些公司股權的名義設立私募基金募資,待資金到位后迅速轉出至M公司控制的資金池內挪作他用,僅有少部分資金投向合同約定的標的項目。募集過程中,公司夸大投資收益、誤導保本保息,投資金額越大,承諾收益越高,還假借與政府要員關系大肆宣傳,吸引投資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資者大量涌入。通過該種運作模式,M公司及其關聯(lián)私募機構共發(fā)行私募基金百余只,募集資金數(shù)十億元,主要用于還本付息、維持高成本運營、核心團隊成員揮霍等,最終公司實際控制人自覺難以收場,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。目前,公安機關已對M公司相關案件進行立案調查,主要涉案人員已被刑事拘留。截至案發(fā),公司尚有巨額資金缺口,多只基金到期無法兌付,近千名投資者遭受了本金、利息無法償付的巨額損失。
湖南N私募機構發(fā)行多只契約型基金產品,均未到基金業(yè)協(xié)會辦理備案手續(xù)。每只基金產品有6個月、9個月、12個月、18個月、24個月等多種投資期限供投資者選擇,時間短的對外宣稱為“體驗型”產品,投資金額一般10萬起,有的甚至最低只需5萬元,遠低于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100萬元投資門檻。此外,基金沒有固定的募集賬戶,而是通過自然人賬戶、POS機刷卡方式募集。該機構通過微信公眾號、公司APP等形式,公開宣傳基金產品,尤其是未備案的基金產品。通過多處設立分公司、招募大量客戶經理營銷、發(fā)放宣傳單等方式,大肆拓展所謂的“私募基金”業(yè)務,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,同時約定每月、每季或者每半年返還固定收益,年化收益率一般12%左右,投資金額不同,約定的收益也會有所不同。該機構目前已被監(jiān)管部門采取行政監(jiān)管措施并以涉嫌非法集資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置。
都說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只有一步之遙,但細致分析二者有明顯區(qū)別,非法集資的偽私募往往具有明顯的未登記備案、公開宣傳、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、保本保收益等特征。投資者需要煉就“火眼金睛”,做到明規(guī)則,識風險,辨真?zhèn)?,不參與,敢揭發(fā)。
一、是否低于投資門檻?!端侥纪顿Y基金監(jiān)督管理暫行辦法》明確規(guī)定“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,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”,對于低于此限額銷售的所謂私募基金,投資者要堅決拒絕。
二、是否公開募集。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對象募集,不得公開宣稱,打廣告,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。如某機構采取上述途徑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基金產品,投資者要予以高度警惕。
三、是否承諾保本保收益。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,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,是背離私募投資基金本質的。“天上不會掉餡餅”,對“高額回報”的投資項目,投資者要冷靜分析,避免上當受騙。
四、是否登記備案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產品應當在基金業(yè)協(xié)會登記備案,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業(yè)協(xié)會官網查詢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信息,對于未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產品,要堅決遠離。